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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反贿赂实“护短” 霸王条款太“霸王”
涵江一物业合同反“商业贿赂”条款涉强制交易,被工商责令改正并罚5000元
【发布日期:2015-11-16】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郭慧涵 李文祥】
   核心导读:反商业贿赂是件好事,但以此为由将可能的内部管理疏忽转嫁给消费者,就不行了。近日, 涵江区工商局在对辖区内的一家物业公司开展随机抽查任务时,发现这家公司(甲方)与业主(乙方)签订的物业合同存在霸王条款,随之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这份物业合同中的许多条款是公司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而其中有一特别条款引起执法人员的注意。该特别条款规定:“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乙方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损害甲方企业利益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贵重物品……将各项费用交纳给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时没有取得盖有甲方财务专用章的专用票据,若仅取得甲方专用票据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票据、白条或者未取得任何收款凭证,甲方将拒绝承担不正规票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一切不利后果;乙方若违法上述特别约定条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万元,因违反特别约定条款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这些特别条款乍看之下是为了防止物业管理人员涉及商业贿赂,影响公司形象,似乎师出有名,但仔细一想便看出不妥之处,执法人员解释道:“事实上,由于存在着一些物业管理公司缺乏对员工的质量管理,导致一些物业人员在接到业主的维护请求后怠于履行义务,甚至变相地向业主示意要收受小费,业主情急之下可能采取花钱省事的态度解决,事后又向物业管理公司讨要说法。这家物业公司为了规避纠纷而设定了特别条款,将本应由物业公司负责防止员工收受小费、红包的内部管理职责,转嫁到业主身上。对发生的利益往来和由此产生的收款收据,不问任何理由或方式,统统归因于业主的商业贿赂,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明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涵江工商局依据新《消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该物业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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