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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的反思
【发布日期:2015-03-15】 【来源:】 【阅读:次】【作者:陈祖灏】
    又是一年“3·15”,又是一年维权路。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15”消费者权益日悄然而至。看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曝光,笔者心情顿感五味杂陈,愤慨之时不由陷入反思。
    自1997年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已连续16年开展年主题活动。中消协公布了2015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携手共治,畅享消费。”这个主题非常有现实意义,凸显了各方互利互惠互动的地位和诉求。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中,“消费”是被提及次数很多的词汇之一。在急需扩大内需、保持经济良性增长的现在,如何更好地为消费服务成了重要话题。
    在当今经济发展大潮中不可否认,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安全事件频发,有的问题甚至触目惊心,距离安全消费和放心消费的目标相去甚远。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百姓收入不断增长,钱包鼓起来之后,可买的东西很多,但是可购买商品的质量安全却难如人愿。这是一个令人尴尬的事实。人的一生是艰难的、短暂的,我们的生产、生活、生命时时刻刻都在受到威胁,处于危险之中,在生活中诸如毒奶粉、毒白菜、瘦肉精、有害果冻、毒胶囊……,真是无处不在,无孔不入。当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经济富有时,想买辆轿车享受的时候,这也将意味着买的也许是一枚定时炸弹,它将有可能提前结束你的生命。这就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吗?
    如何才能让我们不受“毒”的侵害,就必须要有更好的监管体系框架,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让违法违规者付出足够大的代价,他既然不让老百姓好过,胆敢侵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不把老百姓的生命放在眼里,我们就应该让他家破人亡,永远不得翻身。有两个问题需要指出:其一是一些生产和流通企业质量诚信意识缺失,而我们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不足,违法成本太低。其二是执法不严,甚至存在“为利执法”现象。行政和执法部门一方面应该加强对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力度,依法快速、高效的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提高经营者违法犯罪的成本。
    笔者以为:治标需治本。治本应强化监管者的责任,如果监管者发生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督促监管者公正尽责。如果违规违法者得不到严惩,甚至可以“疏通”、“变通”、草草了事,那就建立不起对法律的敬畏,仅靠“3·15”运动式的打假,不可能有效解决产品质量危机。此外,如果投机取巧者获利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会引发他人效仿,进而带来更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警觉,更要有一个向上反映并迅速决策的机制。正如李克强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开幕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所言:“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召回制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扩大消费要汇小溪成大河,让亿万群众的消费潜力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
    但愿2015年天天都是“3·15”,通过广大消费者的不懈努力,实现“携手共治,畅享消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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