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城厢讯 只不过是路过的时候多看了两眼,就被人用砖头殴打,遭了无妄之灾,被害人范某、郑某对这一无端遭受的伤害仍心有余悸。 2011年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酒后行至城区一小巷时,路遇被害人范某、郑某,因范某、郑某看了他几眼,便怀疑二人耻笑他。于是一路尾随,到了二人的宿舍一楼楼梯口,被告人于某拾起地上的一块砖头就对二人实施殴打,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范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范某、郑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范某、郑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0000元,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城厢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