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日前,我省对外正式公布了2012年度(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及调整名单,在两百多家企业中,我市企业仅4家,泉州和厦门的企业最多,龙岩、福州企业数紧随其后,而漳州、三明、南平、宁德4地无一家企业上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我省2012年度(第一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有237家、调整49家,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5家。莆田市首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有3家(天喔食品有限公司、莆田市佳宜电子有限公司、莆田市奇香食品有限公司),无调整企业,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1家,为莆田市汇丰食品有限公司,公司主要从事水产品冷冻加工。 据悉,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公布后,名单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要在一个月内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主动在福建省清洁生产网公示区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按要求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产生、降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等中/高费方案。而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审核报告;委托咨询机构开展审核的,要积极协同该咨询机构编制审核报告。企业要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数据的有关真实性负责,若委托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据实提供审核必须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料。 为了确保和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相关的奖惩将严格执行。对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的企业,其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所需费用,经贸部门在技改、节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等专项资金上予以优先支持,环保部门可以“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补助。经公布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或评估“不通过”的、不按要求申请验收的,市级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曝光,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逾期拒不改正的,要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在公布名单后一个月内,“双超”企业未按要求主动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