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维权缘何难?
理财人士称:提高自知度最有保障
【发布日期:2012-03-13】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叶丰】
近年来,随着投资理财逐渐升温,这一领域的各种陷阱也显露出来。又一年“3.15”来临之际,曾经遭遇陷阱的市民理财者不免要问:理财维权该怎么维?因为他们曾经的维权过程均以失败告终。 市民陈女士遭遇的陷阱是所买的一年期存款最后竟发觉变成了保险单,虽经与银行进行多次交涉,但最终以当时没有很清楚了解产品的特性而失败。陈女士表示,考虑到时间并不长,金融也不高,如果继续维权的话,时间和精力上应付不过来,自认倒霉了。与陈女士有相似经历的林先生则因银行理财产品的最终收益比银行最初承诺的预期收益低很多,而且比一年期的定期存款收益还不如。经与银行讨要说法,得到的结果是:任何理财产品都有风险,这在理财产品的说明中早已列明,投资者应当自知。 类似的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后发现收益或产品与原先预想并不一致的事例还有不少。记者了解到,目前“3.15”所能调解的是消费行为,投资理财产品属于投资领域,不属于这一范围,理财维权自然难以适用“3.15”相关法律条文。据法律业内人士林律师介绍,金融理财产品严格地说是金融服务,理财产品出现的问题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但从《合同法》的角度看,金融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该真实地对客户进行风险告知,否则就可能出现误导事件;对从事投资理财行为的市民来说,在买理财产品时也应详细了解服务项目,比如可能面临的风险等,然后谨慎投资。“现在的问题是,理财产品相关合同中出现的艰涩专业名词,许多购买者并不能全面懂得其内在含义,银行的告知义务与购买者的真正理解存在不对等的状态。”林律师表示,这样的情况一旦出现,应该说银行一方已尽到义务,是无过错的,购买者要求维权也就说不通。 那有没有什么办法来尽可能地保障购买者的权益呢?理财规划师陈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理财产品存在艰涩难懂的字句,作为购买者,当然得在购买前一一向销售人员问清楚,否则就不是理财,而是“离财”。现在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也开始定期的公布产品的最新收益行情,购买者应当经常关心自己的产品收益,心中有数才能确保理财有较高的成效。“通常来说,理财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协调是最主要的解决办法,法律手段费时费力费成本,应慎重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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