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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可提取一成用于奖励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明年1月初申报
【发布日期:2011-12-14】 【来源:】 【阅读:次】【作者:叶丰】
 晚报讯 继我市1担保机构被确定享受我省2010年下半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之后,近日,我省启动2011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申报工作,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2012年1月3日起提出补偿申请。
  据悉,这里所说的“小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不含厦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我省境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在同一金融机构贷款余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则是省政府专项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投放的财政扶持资金。
  根据《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根据需要,省协调小组可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由于风险补偿资金应主要用于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因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取10%以内的资金用于对发放小企业贷款相关从业人员的奖励。其中,季均小企业贷款与全部贷款的占比增幅在各设区市排名前5位的(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取用作奖励资金的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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