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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33”+“42”或补休
【发布日期:2011-09-29】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吴柳丽)又到国庆长假,不少人计划着假期的快乐行程,而工厂企业里总会有一批工人、员工为了赶定单和工期而不得不在国庆7天长假里加班。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劳动者在国庆节加班的,将实行“33”+“42”或补休的政策。
    据介绍,“33”是指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这三天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如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3倍)支付加班工资;“42”或补休是指10月4日至7日为正常休息日,如安排加班的,可以补休的不必支付加班工资,无法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2倍)支付加班工资。这里的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为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至于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有约定的按岗位工资标准确定,没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确定。值得提醒的是,如果计算基数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加班工资,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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