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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卖无证食品被重罚
食品违法成本轻 法律后果却不轻
【发布日期:2012-01-12】 【来源:】 【阅读:次】【作者:王元桂 林步奇】
日前,仙游县工商局依法对郑某经营的位于仙游县郊尾镇某大型超市做出了“仙工商处字[2011]2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当事人待售的无生产日期的“家家福”水磨年糕7包和“吐司特香大月饼”10个,无QS标志的“阿头”米粉7包及违法所得27.4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027.4元,上国库。
  据介绍,当事人郑某开办大型超市多年,并聘请多名员工进行管理,却仍未能认真落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其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对应的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罚幅度:“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故该局做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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