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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挪用公款喂养流浪猫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2-11-07】 【来源:中国江苏网】 【阅读:次】【作者:】
    挪用公款22万余元用于喂养流浪猫狗,怀柔法院上午通报,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据悉,在判决前,5千多名网友捐钱,帮助关某退还了22万余元的货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今年2月间,现年50岁的关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的货款22万余元拿走,超过3个月未予归还,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挪用资金罪被起诉。调查中发现,她将这笔钱都用来喂养流浪动物。
    今年10月11日,怀柔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关某当庭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己从小就喜欢小动物,自女儿结婚后,她一人居住,因不忍见流浪猫狗的惨状,从2000年开始便捡流浪猫狗回家。养猫狗的开销每月最少7000元,而自己赚来的钱只够流浪猫狗的伙食费。2009年4月,关某结算回一笔一万多元的货款准备次日交回公司,但当天发现有几只狗病了,她就拿这笔钱给狗看病。自此以后,关某一再挪用货款,共有22万余元全都花在猫狗身上。庭审最后,2012年10月25日,关某的女儿将5千多名好心人捐献的22万余元还给关某的公司,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要求法院予以轻判。
    怀柔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关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某犯有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证据相符,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关某自愿认罪,且为初犯,且其亲属退赔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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