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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莆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布
【发布日期:2024-04-17】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林玉)  昨日,莆田医疗保障局发布2024年莆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普通门诊报销、门诊特殊病种报销、住院报销待遇、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等作出具体规定。

  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莆田市内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分别为50%、60%。

  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报销待遇,过渡期后不再单列脱贫(享受政策)人员普通门诊报销待遇,统一按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待遇执行。

  门诊特殊病种报销

  通知公布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及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表,30个病种报销比例在60%-90%,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150000元。

  根据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为300元,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的合并一个起付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起付线。

  参保人员申请所有门诊特殊病种,在本市内只能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方可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保报销待遇。

  住院报销待遇

  全市实行统一的住院报销政策,落实差异化报销机制,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引导参保居民合理就医,进一步促进分级诊疗机制形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度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封顶线为12万元/人/年。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普通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封顶线12万元。

  按病种和DRG收付费报销中,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费用及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个人和统筹基金分担比例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分别为20%、30%、40%。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其他统筹区按病种收付费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DRG)治疗的病种费用及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0%。

  大病保险报销中,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当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80%,不设封顶线。

  跨省异地就医结算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异地备案--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查询,查询就医地开通普门、门特、住院跨省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福建医疗保障小程序、闽政通APP或医保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还可进行电话备案。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就医入院前备案(最迟不超过出院时间),截至当年度的12月31日,若有需要可备案至次年度12月31日,时间截止后需重新备案。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备案长期有效,没有就医次数限制。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备案的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就诊一次备案一次。同时,异地备案后的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和备案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跨省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的政策。

  温馨提示: 申请手工报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门诊慢特病需办理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后,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相关费用在异地就诊时,未能跨省直接刷卡结算,可持相关材料(门诊以就诊日期,住院以出院日期为起始时间,医疗费用报销时限统一规定为2年),按参保地规定,回参保地医疗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手工报销,医保报销执行“参保地目录、参保地政策”政策。超过2年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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