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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砍了邻居果树获刑
【发布日期:2024-03-28】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林昭霞】

   为泄愤砍了邻居果树,万万没想到,怎么就判刑了?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基本案情:

   蔡某某与王某某系邻居,双方曾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后王某某一家长期在外地生活。蔡某某认为王某某家房前屋后的果树导致家中蚊虫较多,“这几棵树害得我天天被蚊虫咬,我非把它们都砍了不可!”蔡某某火气一上头,于2021年7月至11月间,先后多次趁王某某一家外出期间,持柴刀、锯子等工具,将王某某家的果树等毁坏,并将被毁坏的树枝、树干烧毁。王某某得知情况后,心痛不已:“这些果树花了我不少心血,他必须要赔我钱!”经鉴定,其中被毁坏的13棵果树木价值28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被告人蔡某某有自首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赔偿情况,且具备监管条件,最终,被告人蔡某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一般情况下,满足了以下情况之一的就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二是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三是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邻里和睦很重要,发生矛盾纠纷时尽量心平气和,多一份理性,寻求合法途径解决,或通过村(居)委会、司法所等部门进行调解,或拿起法律武器解决,切不可为图一时之快为所欲为,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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