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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法院发出全市首份《信用修复证明》
【发布日期:2022-05-12】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张凤英】

  5月9日,涵江法院向福建省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发出了莆田首份《信用修复证明》,这是涵江法院探索信用修复机制、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正向激励的重要举措。

  自2018年11月起,某食品公司因涉及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纠纷先后被48名案件当事人诉至涵江法院,经法院依法判决,某食品公司应支付44名当事人工资款655.59万元,4名当事人合同货款165.55万元。因某食品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未及时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受疫情影响,近年来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为及时偿还相关债务,本公司积极配合法院对名下某处厂房进行司法拍卖并做好腾房和过户手续,现已足额偿还所有债务。”5月7日,被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向涵江法院提出了信用修复的申请。
  接到被执行人的申请后,该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杨法官当即组织合议庭讨论,最终一致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被执行案件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意其信用修复的申请。为了避免联合惩戒单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被执行人在信用修复后仍受到相关限制,决定向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谢谢法官,有了这份《信用修复证明》,公司就能正常参与融资信贷、招标投标等活动,从而促进生产经营。”某食品公司代理人在收到文书后对杨法官表示感谢。
  涵江法院法官提示,《信用修复证明》是由法院向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它明确显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停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已屏蔽被执行人相关信息,被执行人信用已修复。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应因本案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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