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通讯员 刘海芝)日前,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向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因伤致残的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7.8万元。 2010年,被害人陈某明因被故意伤害致重伤二级,两处肢体伤残分别为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花费治疗费10多万元,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家庭经济困难。2017年法院判决本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赔偿陈明经济损失人民币19.536588万元。但被告人是外地在莆务工者,且正在监狱服刑,没有赔偿能力。今年,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了这一案件线索,主动调查核实了相关情况,出于司法人文关怀,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城厢区检察院积极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其争取到了司法救助金7.8万元,使其家庭得到有效救济,为促进社会和谐起到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