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城厢一男子怎么也想不到,因为自己的恋爱行为,而将导致牢狱之灾。案件的导火索,却是因为女方的年龄。近日,18岁的李某某因与11岁的芳芳发生性关系,被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我和她感情很好,我还带她去见了我父母。发生性关系是她自愿的,明明是谈恋爱,怎么我就成了强奸犯了?” 2018年6月份,李某某在网上结识了芳芳,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芳芳向李某某说起其父母离婚了,她不想回家。于是二人就在莆田月塘街一租房内同居并发生了数十次性关系。直至10月份,芳芳父亲在芳芳与李某某同居处找到小女儿并报了案。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提出了疑问。 检察官解释:李某某犯了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对构成强奸罪均无影响,这是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