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林某从朋友处买来一辆拖拉机,平时用来拉货跑生活,谁知没开两个月,便将李某给撞伤了。李某经住院治疗后,要求林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却被保险公司拒绝。原来,林某在驾车肇事时,驾驶证已经过期,未进行审验。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法院却在审理中说“不”。 近日,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考虑到驾照“过期”,并非无证驾驶,也没有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各项限额内向伤者李某赔偿损失,不足之处由林某承担。
图省事逆行肇事
林某在垫付1200元医药费后,便不再对李某进行赔偿,认为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则指出,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林某的驾驶证已过期未审,属于无证驾驶,按保险法、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一直未拿到赔偿款,李某伤好后,一纸诉状将林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二者支付各项损失赔偿款共40719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林某的驾驶证有效期仅到2017年11月22日,即使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也应保留保险公司对林某的追偿权。
未及时换证 非无证驾驶
驾驶员林某依法取得驾驶证,具备驾驶资格,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过期未审验,属于在有效期内未换证、原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机动车。该行为可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罚,但不意味着驾驶人丧失驾驶资格,其并未达“取得后被注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虚假驾驶证及准驾车型不符”等失去驾驶资格的特定条件。且林某于2018年3月20日换领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与原驾驶证相衔接,表示事故发生时林某具备驾驶车辆的技能和资质。 故法院认为,虽然林某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并未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也与事故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以事故发生时林某持过期驾照驾驶车辆为由拒绝赔偿,要求享有追偿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审理认定事故致李某各项损失合计30017元,判决由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28117元,由林某向李某赔偿700元(扣除已支付1200元)。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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