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郑女士前夫与他人产生借贷纠纷,因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终郑女士被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郑女士却觉得很冤枉,都要离婚了,怎么可能和他一起借那么多钱?日前,经城厢区检察院审查,受理了这起生效民事裁判监督案件,并促成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依法受理,为民做主 “检察官同志,我明明都已经和前夫离婚了,一审、二审判决都要让我为前夫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笔借款,我都不知道,凭什么要我还?”2018年3月初,听着申请监督人郑女士声泪俱下的陈述,在职业敏感的指引下,城厢区检察院民行部门的检察干警感受到在这次民事判决的背后,或许另有着隐情。 依照法定程序,城厢区检察院正式受理了这起生效民事裁判监督案件。“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说。前夫因经商不足,向人借款,后因前夫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借款人起诉郑女士前夫,因讼争借款发生在郑女士与前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郑女士也就成了本案的被告,被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民事判决看似顺理成章,并无特别之处。郑女士表示她根本不知道这笔借款,而且在这份“借条”上的签字日期的几天后,她和老公签订了离婚协议。“都要离婚了,我怎么可能和他一起借那么多钱?”郑女士委屈地说。 厘清关系,果断抗诉 经城厢区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发现,根据郑女士前夫黄先生的庭审陈述,原来这笔借款的实际发生时间是在2015年10月,原告知晓黄先生与郑女士已经离婚,怕黄先生一人无力偿还该笔债务,遂让黄先生将时间倒签为2015年9月6日。黄先生没有想到原告会起诉至法院,因为彼时与郑女士已经离婚,便没有将这件事告知郑女士,没想到给郑女士带来了这么大的影响,黄先生心中五味杂陈。 经认真审查分析后,城厢区检察院明确了改变该案判决结果的突破点在于借条上的落款日期。如果能证实落款日期是倒签的,那么,就有可能从根本上推翻这份证据。郑女士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了鉴定,但因其未能缴纳鉴定费,致使鉴定无法进行。至此,此案仿佛陷入了死胡同。在办案过程中,郑女士一直声称借款发生时其与黄先生处于分居状态,根据这个线索,城厢检察院继续深入调查,从城厢区人民法院档案室提供的材料得知,郑女士所在的村民居委会曾于2016年5月出具一份《证明》,证实该村村民郑女士与其丈夫黄先生感情不和,矛盾较深,长期分居,郑女士从2013年5月至今一直生活居住在娘家。仙游县公安局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于2106年5月10日在证明上盖印确认。 根据这份证明可佐证郑女士与黄先生并未共同生活,该笔借款不可能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本案黄先生在与郑女士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系黄先生的个人债务,不应当认定为郑女士与黄先生夫妻共同债务。 日前,城厢区检察院就该案以再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正式提请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莆田市人民检察院采纳提请抗诉意见,并依法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聚焦主业,主动作为 这起案件只是城厢区检察院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聚焦主责主业的一个缩影。 2016年以来,城厢区检察院共审查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6件,其中向城厢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9份,提请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抗诉4件。据介绍,为突破检察民行监督群众了解少、案源匮乏等问题,城厢区检察院主动作为,一方面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开展民事行政检察服务下乡活动,在辖区3家律所、2个镇街、15个村居以及区河长办等部门设立“民行检察工作服务联络点”,确定联系人,通过联系人向社会发放《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登记表》和宣传手册,做细做实按原拓展工作基本功,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线上媒体资源,在主流媒体上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民行检察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职能的了解。 “今后,我们将充分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手段,依法监督纠正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生效裁判、调解书、以及民事行政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中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避免因错误裁驳而激化矛盾、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城厢区检察院民事行政科郑科长说。 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林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