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杖,即在朝廷上杖打大臣。这种野蛮行径,据说始于金元。元代大臣被杖之事屡见不鲜,甚至有中书省长官在朝被杖的记录。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完全承袭了这种粗暴的做法,而且似成定制,施行得变本加厉,不论官职尊卑,稍忤皇帝旨意,立即拖下重打,打毕拖回,杖毙了事。终明之世,朱元璋及其子孙杖杀朝臣之事,史不绝书,形成了有明一代皇权极化与高压政策相结合的时代特色。 明代杖打大臣,行杖的是锦衣卫校尉,监刑的是司礼监太监,杖打的地点在午门外。执刑之时,众官穿朱衣陪列于午门外西墀下,左列宦官,右列锦衣卫,各30人;下列旗校百人,皆穿紧身臂衣,持木棍。宣读以后,一人拿麻布兜将“犯人”自肩脊以下捆好,使左右不得动;一人缚其两脚,四面牵曳,仅露臀部受杖。所谓宣读,是司礼大珰数十人捧驾帖来,喝喊“带上‘犯人’来” ,下面千百人大喊相应,“声震甸服” ;带到“犯人” 跪下,听宣读驾帖毕而后行刑。杖时喝“着实打” ,喊“阁上棍” ,都要大喊如首喝。“阁上棍”指的是杖打股上。杖毕,校尉4人用布袱拖曳而去。 最重要的是:被杖人的轻重死活,全操于行杖校尉和监刑太监之手。锦衣校尉行杖,只看监刑太监的两只靴尖,若两只靴尖向外成八字,受杖人还不致被打死;若两只靴尖向内收敛,则予杖者就休想活命了。被打的人在明宪宗(1465-1487年)以前不去衣,用厚棉底衣重毡叠帊,示辱而已。到明武宗(1506-1521年)时,刘瑾擅政,“恶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 。从此,去衣受杖也就循以为例了。 廷臣受杖多数是由于奏谏言事,违忤皇帝旨意,很少是因为罪过而受刑的。 明朝莆田的许多谏臣,为了社稷的安危,为了百姓的利益,不计较个人的得失,进谏君王,仗义执言,与权奸作斗争,因而遭受廷杖、下狱、贬官或革职者,史志有记载的就达20多人。 成化朝,莆田人监察御史林诚,因论大学士商辂失职事,忤旨被廷杖下狱。 林诚(1425-1486年),字贵实,号井庵。登天顺八年(1464)进士第,授广东道监察御史。 《兴化府志》载:“成化四年(1468),……(林)诚因疏‘内阁辅臣商辂,在康定时遇易储不能执节,非宰相器,宜策免如故事。’不允。复入疏,且谓‘乞罢商辂,以谢天边;臣愿罢职,以谢商辂。’宪(宗)庙怒,下之狱;既而以(林)诚言官,挞于朝而释之。……(成化)八年,谢病归养母,家居凡十年。” 乾隆《福建通志》亦载:“尝因星变,上言大学士商辂,当康定易储时,不能执节,宜策免。宪宗谓:‘辂时有诤言,外人不及知。’(林)诚复疏论之。下诏狱廷杖,遂引疾归。” 乾隆《莆田县志》也有相同的记载。 成化十九年(1483)林诚复入京,仍任湖广道御史。不久,命理两浙盐政。“适初春地震,驰上弭灾十事:其一、修人事以回天意;二、开言路以达下情;三、给粮赏以收人心;四、复巡抚以固藩篱;五、实边储以备急用;六、慎刑法以苏民困;七、重马政以恤民穷;八、汰老疾以通人才;九、绝攀指以息刁风;十、改附近以惜军士。不报。至浙,锄奸豪,革宿弊,鹾法一清,无敢犯者。老吏谓:‘百年间无此御史也。’” 成化二十年(1484),林诚“再陈八事,大概皆疏通盐政,以纾国家之急,咸见采纳。时(林)诚得风症,口眼喎戾,坚乞致仕,不待报而去。比俞旨下,已抵家矣。居二年,卒年六十二” 。史家评他:“莅官明达事体,精勤不懈,有所弛张,皆切实弊。凡事人所难为者,一皆易之。” (林祖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