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黄某雄与吴某美于2011年在网上相识并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两人在2013年协议离婚,婚生一子归吴某美抚养,但两人还是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两人约定由黄某雄每月付给吴某美5000元,用于抚养孩子及家庭开支。 2017年3月及2018年3月,黄某雄两次偷走吴某美放置在单位个人宿舍的金项链、金戒指、第三套人民币(经鉴定价值2万余元)以及1200元现金,将以上物品变卖后,大部分用于家庭开支,少部分用于个人开支。吴某美报案后,黄某雄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提请批准逮捕。 秀屿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了解到虽然前妻吴某美对前夫黄某雄平时表现不满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但两人毕竟离婚不离家,黄某雄平时也为抚养孩子提供较多费用。 本着促进调解,化解矛盾的办案宗旨,办案人员专门找到吴某美,劝导其着眼家庭生活实际现状,谅解前夫黄某雄的行为。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动员,吴某美对前夫黄某雄的行为表示谅解,秀屿区检察院遂对黄某雄作不批准逮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