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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许伯英】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技术创新的步伐,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提高农民市场组织化的载体,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主力军。

现状:有名无实“空壳社”


    有名无实“空壳社”,由于政府对合作社的政策倾斜及财政扶持,加上当前合作社注册门槛低,不收费,不年检,没有注销机制,农民凑几张身份证即可成立,部分合作社想方设法满足国家规定条件只为了享受政府补贴,这样的合作社成立后未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成为“空壳社”,不但不能发挥合作社应有的作用,也影响政策扶持有效性。
 内控制度形同虚设,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社虽然设立时有规范的《章程》,明确的分工和完善的机制,但大多流于形式,停留在字面上。还有些合作社成为投资者的合作社,生产者成员被边缘化,不参与合作社管理,合作社的运作、利润分配往往由投资者说了算,合作社内控制度形同虚设,导致合作社变成投资者决策而不是社员共同决策,这些情况的存在必然导致管理行为的随意和经营行为的混乱。
    人才缺乏,缺少市场核心竞争力。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多是农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人才不多,合作社的负责人一般由所在村组负责人或当地的种养殖大户担任,靠经验做事,缺乏将产业做大做强的主动性,难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且对合作社和产品的定位模糊不清,缺乏产品创优创牌的意识,从而导致产品缺乏核心竞争力。
       

建议:依法建社规范管理 严把资金投放 加强人才培养


    李黎阳代表建议,坚持“发展中培养和培养中发展”原则,对有一定基础的农村经营组织进行引导培养,待条件成熟时依法建立合作社,严格取消任务指标性建社,纠正统计上只增不减的错误做法,杜绝有名无实“空壳社”产生。
    规范合作社管理,完善合作社制度建设,制定符合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特点的《章程》,建立决策议事,生产管理、产品营销、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社务公开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合作社运行过程的监管、考核,联合其他部门对其进行评定等级,及时清理注销“名存实亡”的空社。
    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建立健全合作社风险保障机制和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明确各方权益和责任,规范各自行为,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互相之间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真正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使合作社的运行和发展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轨道。
    严把财政项目资金投放,为确保全作社的健康发展,提高合作社的质量,确保财政项目及资金的有效投放,政府应明确财政补助项目的申报条件,优先扶持省市示范社、列入省级合作社名录,对规模数量大、经济实力强、信用程度好的合作社,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评定合作社项目申报资格及项目实施能力,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加强人才培养,积极开展农业生产技能培训,实施新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把更多的专合社成员培养成具有较强市场意识,较高生产技能的现代农业和产经营者。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吸纳物流、信息、营销等农村经纪人加盟,培养自己的经纪人队伍,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促进本地区生产与市场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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