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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农产品加工设施用地性质
【发布日期:2017-01-10】 【来源:】 【阅读:次】【作者:】

       理由:2016年荔城区蔬菜种植面积达16.31万亩,总产量46.84万吨,产值95600万元,果树面积2.43万亩,总产量1.24万吨,产值6000万。通过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项目,使得田间水果、蔬菜、食用菌采收后能有条件迅速进入冷藏保鲜,农民能够根据市场行情决定采收和上市时间,避免了集中采收,集中上市,引起市场价格波动、物溅伤农现象的发生,同时保证了生产加工原料的供给,减少果蔬采后病害,提升果蔬产品品质及产值,减少农产品产后损失,对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和发展、农业增收、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项目申报中,对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用地性质明确不了,导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无法实施,也影响了农产品质量提升及产值增加。有时受气候、采收期不当、采收机械伤等因素影响,采后损失有的高达20—30%。为加快推进农民合作社、家族农场、农户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项目(果蔬冷藏库及烘干设施建设),促进农产品提质增效、农民增收,使农产品采后损失降到最低。
       建议:市人大代表陈国坤在《关于明确农产品加工设施用地性质的建议》中提出,在农产品加工设施项目所在地的镇(街)政府应安排镇(街)国土、农业部门进行联合预审,对方案所涉及的项目选址、用地性质、占地规模等具体事项和土地使用等相关内容进行沟通、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报区国土部门、农业部门核实备案;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项目所涉及的设施用地应按附属设施农用地给预认定。     晚报记者 黄凤珍   林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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