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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食品如何监管?
严把市场准入维护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2016-01-24】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李金春】

  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每年都是“两会”重要议题。记者了解到,今年是我市实施“十三五”时期开局之年,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大力发展特色现代农业,要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特色休闲农业、创意农业,以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过去农民最怕是产品销售问题,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食品经营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极具影响力的新兴业态,特别是微商兴起,有些销售水果、奶粉等商品,有些兜售自制蛋糕、寿司,甚至有自制龙虾、火锅等,还颇受欢迎。对于这些自制食品,好吃的微友除了一饱口福,是否有留意过,销售自制食品的微商,具备销售资格吗?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引发市民的广泛关注。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如何发挥作用,扶持、规范网络食品经营?特此本报采访了市人大代表肖梅芳。


  持证经营的微商甚少卫生需自觉保持

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所有网销食品都纳入监管。新规实行三个多月来,记者却发现,除了个别兼开实体店的微商具备相应资格外,多数微商依然属于无证销售。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要开一家店,必须持有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硬件设施要过关。但是开一家网销食品店,只要有货源,分分钟都能开启销售模式。不需要租门面,不需要达到办证要求,只要得到网友的好评,就能把生意做得风生水起。
  按照最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这一现状需要改变。但目前,微商市场显然良莠不齐,多数微商无证经营,少数销售自制食品的微商,已经开始注重“有证经营”,却因为种种原因,又没有办理证件。“我是想做食物干货生意,因大学刚毕业,想在家做微商,但为了让顾客更放心,我也打算去办理卫生许可证等,了解后发现,纯粹做网销,根本不可能达到办证要求。”在仙游鲤城街道当网商的小陆表示,像自己这样做干货加工的,如果要办证,必须要有一个像样的实体店才能成功。“可我做微商,本来就是为了降低成本,如果为了办证再开一家实体店,我为什么还要做微商呢?”小陈对此也表示微商办证难。
  而另一位在仙游做甜点生意的林女士,其商品全靠微信朋友圈来购的,她没有另外租房子,所有工序就直接在自家厨房进行。“微商食品的卫生安全,应该要靠卖家自觉吧。像我做的糕点,自己在吃,家里人也在吃,朋友、朋友带朋友来买,卫生肯定要保证。”
  但也有微商却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制食品的环境、过程,有许多是消费者看不到的。为了赚钱,还是会有一些商家使用劣质或者廉价的食材去制作。”在仙游党校路做私房蛋糕的李先生表示,自己曾在食材店看到,有人在购买食材的同时连带买了防腐剂等东西,言语间表露自己是微商。


  加强微信销售食品安全监管刻不容缓

对于微商通过网络渠道销售食品,怎样确保老百姓所吃的食品能安全,人大代表肖梅芳对此献策献言。肖梅芳表示,近年来,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跨平台通讯工具,在方便大众即时沟通交流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如在微信上销售的食品。这些食品主打“私家自制”、“海外代购”、“无添加剂”、“良心品质”等口号,吸引了许多消费者的关注与购买。由于是虚拟购物,造就部分商家为了追求最大利润,在生产加工、食品流通等环节中投机取巧,利用微信平台销售以规避监管,食品安全问题随之发生。
  肖梅芳说,目前微信食品销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⒈主体准入监管缺失。相比传统的实体餐饮经营者繁复手续,任何会使用微信的人员都可以通过发送朋友圈信息的方式变相从事食品销售。微信发布的低成本、“零门槛”,造就微信食品销售鱼龙混杂,为不法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即使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大部分微商仍是无实名登记、无证无照的销售食品。 ⒉市场监管主体缺失。监管主体方面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监管局、卫生、通信部门等多个单位。没有指导性文件,没有明确的主管、牵头部门,单位间职责不清晰,存在监管漏洞。 ⒊消费维权难度大。由于是网络购物,对商品原材料来源、质量等方面不了解,消费者只能通过商家微信宣传、朋友介绍进行判断。此外,卖方多为个人买卖,加上微信软件的隐匿性,使得主体难以明确。尤其在经营手段方面,微信市场买卖双方多为先付款后交货,没有购物票据,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调查取证相当困难,消费维权的难度也随之加大。
  肖梅芳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食品安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让人民群众吃的安心、吃的舒心,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科学前提。加强微信销售食品安全监管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所必须的工作。对此她提出建议,要求我市要完善机制建设。尽快出台微信销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重点抓源头治理,规范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实名登记、证照核查及制作现场核查等程序和要求。同时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和牵头部门,切实加强对微信食品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处理不法行为,采取日常性检查与突击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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