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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有异议 鉴定人出庭作证
涵江法院依法适用鉴定人出庭制度,得到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的好评
【发布日期:2015-05-01】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林翰 通讯员 林艳红 姚丹 许双燕)4月24日上午9时许,涵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栋伟故意伤害一案。本案依法适用鉴定人出庭制度,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为证明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客观性提供强有力的依据,也为法庭采纳鉴定意见提供符合证据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栋伟与被害人黄金云在涵江区庄边镇吉云村下店尾,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后被周围群众劝阻。尔后,被告人刘栋伟启动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欲离开,被害人黄金云进行阻拦,被告人刘栋伟竟发动汽车撞向被害人黄金云,致其后脑着地受伤。
    案发后,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黄金云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黄金云不服,提请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庭前,被告人刘栋伟的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同时,公诉人提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本院认为鉴定意见直接影响对被告人刘栋伟的量刑问题,为查明事实,有必要通知鉴定人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法庭通过举证质证,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说明以及接受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发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使鉴定过程更公开化、透明化。
    经过四个小时的审理,庭审规范有序,待合议庭评议后另期宣判,到庭旁听的还有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本案依法适用鉴定人出庭制度,得到了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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