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 患癌遭恶男遗弃还夺子
秀屿法律援助律师危难之处伸援手,帮不幸女子讨回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3-09-13】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高泉景】
核心导读:9月12日上午,秀屿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一位姓许的女子拉着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连声表示感谢,她告诉记者,:“真心感谢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他们帮患肠癌的我顺利讨回子女的抚养权,使我和孩子再也不用忍受分离的痛苦”。
未婚同居,患癌被弃还夺子
原来, 今年5月上旬,许某到秀屿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通过了解得知,原来许某在2010年经人介绍与另一男子刘某相识,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起初夫妻相敬如宾。同年12月,许某生育非婚生子后二十几天就被诊断为乙状直肠癌。之后,刘某不但不承担医疗费用,也不关心照顾许某,甚至从此抛弃了她。许某的父母都是农民,家庭经济本就不宽裕,如今更是雪上加霜。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刘某已抢先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非婚生子,无奈之下,许某向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法律援助,成功讨得抚养权
秀屿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许某,经审查法律援助申请资料后,立刻着手为许某解决此事。为化解双方矛盾,为受援人争取最大利益,援助律师积极配合承办法官,耐心与当事人沟通,但遗憾的是,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援助律师认为许某大病初愈,这时候最需要社会的关心和安抚,男孩随许某生活,有利于其病情康复,并考虑到男孩年幼需要母爱,由许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最后,法院采纳援助律师的承办意见,判决非婚生子由许某抚养,刘某每年7月底前给付当年的抚养费4200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秀屿区法律援助中心主动再次为许某提供法律援助,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日前作出最终判决结果,维持原判,许某成功地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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