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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修订“旅游条例”
拟从8方面促进旅游发展
【发布日期:2015-07-21】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综合消息7月14日上午,《福建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拟从8个方面做出规定,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2002年,我省颁布实施了《福建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填补了我省旅游地方立法的空白,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我省旅游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近年来,随着我省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在发展环境、政策和旅游市场化程度等方面都发生较大变化,旅游业发展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和迫切。
  为了促进我省旅游高标准发展、跨越式发展,《条例(草案)》从八个方面做出规定,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一是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动智慧旅游发展;二是加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支持开辟新航线,开发境内外客源市场;三是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鼓励旅游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四是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吸纳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旅游开发,鼓励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和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保证旅游项目用地、用林和用海需求;六是扶持旅游商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发展购物旅游;七是鼓励体育竞赛活动与健身休闲、旅游活动相结合;八是支持旅游企业扩大投融资渠道,创新旅游投融资方式。
  此外,《条例(草案)》还拟放开“金马澎”导游员跨境执业和鼓励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促进旅游人才流通等多方面做出规定,在两岸旅游交流合作方面作进一步探索,体现我省特殊的对台优势。
  有的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福建作为全国首个生态文明现行示范区,应当注重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应该按照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对旅游开发强度实施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此外,针对旅游资源同质化、规模小等问题,有委员建议增加有关旅游资源整合的内容,以消除跨区域旅游服务障碍,推进跨区域旅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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