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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季休渔养护海洋资源
我市制定实施2013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3-03-15】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林红霞)昨天记者从市海洋与渔业局了解到,目前我市已制定实施2013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该方案明确了今年度莆田海域休渔的时间、海域、对象及具体要求。休渔期间,我市各级海洋渔业部门将加强港口动态监管,根据伏休监管前、中、后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组织阶段性的港口巡回检查,不定期清点渔船,密切关注港口渔船动向。
    今年度莆田海域休渔的时间、海域范围及对象已确定,具体如下: 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全市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作业;5月1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全市海域禁止张网作业;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市海域禁止刺网、桁杆拖虾和笼壶作业;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市海域、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市海域,禁止拖网、围网、耙刺、陷阱、杂渔具等作业。
    据了解,今年度钓具作业暂不休渔,而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凡其作业类型之一属伏休对象的,均应进行伏休。兼作不同作业类型且均属休渔对象的渔船,休渔时间从最早的作业开始至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
    2013年度我市海洋伏季休渔工作要求所有休渔渔船应当在休渔前回到渔船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休渔渔船确实需要异地休渔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市海洋与渔业局有关人士在此也特别提醒渔业从业人员及市民,休渔期间,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休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另据介绍,休渔期间我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对违反伏休规定的渔船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同时坚决打击电、炸、毒鱼等违法行为,结合清理整顿“三无”渔船,依法取缔非法渔船,切实保护渔业群众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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