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要闻
我市出台海洋、渔业污染事故处理办法 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发布日期:2011-09-19】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开丙 张伟)为进一步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我市日前制定出台了《莆田市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暂行)》,明确了市内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环境监测部门的职责与分工,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处理原则、程序与办法。
     污染损害依程度不同分为一般及较大、重大、特大三个等级。即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下为一般及较大污染事故;经济损失额100-1000万元以下为重大污染事故;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为特大污染事故。对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间接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污染海域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溢油量在10吨以上的为重大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其他情形的,为一般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据介绍,历年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市每年因畜牧养殖、工矿企业排放、船舶漏油等事件造成的水域污染事故呈逐年上升态势,给海洋生态、渔业养殖带来了很大损失。此办法的出台,必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办法也明确了市、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其辖区内一般及较大污染事故。同时成立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应急调查组和应急专家组。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