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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撑起维权之“伞”
【发布日期:2013-07-01】 【来源:】 【阅读:次】【作者:】

  

 

 

 

 

    “郑律师,您打电话给我们工厂后,工厂老板同意把扣下的工资还给我……”近日,一通电话打到了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电话中,市民张女士激动地向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汇报”情况,并感谢其帮她维权,最终达到了满意结果。这是怎么回事?原来,张女士是法律援助中心曾经援助过的广大职工之一。


  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据介绍,该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不断向全市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为他们撑起了法律维权之“伞”。两年前,外来工吴先生拖着伤残的身体来到法律援助中心。他原在市区一家工厂打工,在上工前,其未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口头约定的。工作了大约半年后,吴先生在工作过程中左手被机械绞伤,其左手指断了两根。除了住院费用外,厂方未支付其它费用。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出院后吴先生茫然不知所措。他是全家的顶梁柱,在受伤后不但没有经济收入,在接下来的疗伤日子里也不能干活。他想到自己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便试着向厂方主张要求工伤赔偿,则遭到拒绝。一个偶然的机会,吴先生从老乡口中得知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这一机构,于是,他来到援助中心咨询有关情况。
    郑明金律师接待了吴先生,在了解情况后,郑律师非常同情他的遭遇,给他详细讲解了法律知识并告诉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起初,吴先生只想咨询一下工伤认定的流程,当郑律师看到吴先生求助、信任的眼神时,他决定帮吴先生准备相关材料,还陪他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等等。
    在疗伤期间为了能得到家人的照顾,吴先生回到了外省老家,临走前他把工伤赔偿事宜委托给郑律师。之后,郑律师前后奔走,收集资料证据。经过一番努力,劳动仲裁部门主持双方进行了协商,厂方也认识到自己在此起工伤事故中,应当承担责任,终于同意支付给吴先生工伤赔偿款,使其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一名无亲无故的外来工,炎炎烈日下来回奔波……为吴先生维权的郑律师没有半句怨言,按他的话说:“为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我们辛苦点没什么。”


  让服务工作尽善尽美


    和吴先生一样幸运的还有在黄石工业园区一鞋厂上班的黄小姐。今年21岁的黄小姐是该厂流水线上的一名工人。因为工厂每天上班时间长达12小时,且长期存在拖欠工资现象,于是今年六月上旬,黄小姐提前向厂方提出辞职。而该厂的经理不同意其辞职,并称如果黄小姐离开工厂,那么其尚未结清的工资将全部被扣除。为此,黄小姐将自己的遭遇反映到市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在接诉时,郑律师明确表态,按照有关规定,员工辞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所在单位,不过,如果用工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没有当月发放工资即拖欠工资等等,员工随时可以提出辞职。而经过援助中心出面协调,该厂同意黄小姐辞职并答应将与她结清工资。
    “你跟工厂协商不成,我建议你申请劳动仲裁。”郑律师刚送走一名来访者,桌上的办公电话又响起来了,“喂,你好!你要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工厂递交辞职书。”在对郑律师采访的过程中,他一直都在忙着处理手中的事情。谈起多年为广大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其表示这是一项义不容辞的工作。
    “维护职工的权益是我们工会的基本职责。”郑律师对记者说,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开展以维权为基础,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劳资双赢的服务行动。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对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坚决维护,而对个别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工会也做到依法维护企业的利益。对于一些明显违法、存在侵害职工权益的企业,则在尊重企业的前提下,耐心细致地向企业宣讲有关法律法规,使其认识到错误,并改正错误。
    “12351热线24小时开通,并有专人接听,确保做到及时受理案件,并为职工解惑答疑,进一步畅通职工诉求渠道,有效地解决广大职工的实际困难,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据郑律师介绍,当我市不少职工了解到工会这一机构后,纷纷到援助中心来请求帮助。援助中心也热情地对待每一位求助职工,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而除了为广大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援助中心还在工作中不断创新,力求让服务工作尽善尽美。


  工会就是职工之家


    记者从市总工会了解到,随着经济形式的进一步发展,劳动争议这一特殊的劳动权利义务纠纷在数量、类型、解决方式等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市各县区总工会法律援助主要集中在劳动争议方面,从受理的案件来看,多数职工确实是弱者,有争议的大多数是企业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对职工而言,他们的财力及精力有限,法律援助伸出了援手,让他们真正感到“工会就是职工之家”。
    近年来,我市工会保障工作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和诉讼调解有机整合,运用调解手段达到诉讼效力,化解劳动争议,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另外,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大力支持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实际情况,劳动争议与法院诉讼调解衔接之后,我市工会组织在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劳动争议时,努力争取调解结案。
    去年11月份,来自漳平的老谢因被新度一家鞋厂连续拖欠了两个月工资,于是向厂方催讨,结果双方产生不快。之后,厂方声称老谢被开除,且其连续两个月来应得的工资近7000元全部被克扣。为此,老谢烦恼不已,他找到荔城区总工会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听取他的诉说后,该区总工会高度重视,一边安抚老谢的情绪,一边派人到厂方了解情况。通过耐心地讲道理,做工作,厂方意识到此举已违反了劳动法有关规定,终于答应把拖欠的近7000元工资全部发放到老谢手中,而且双方还签订了协议,使得一起劳资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几年前,秀屿区一鞋面加工厂无故拖欠32名外来工人两个月工资约4万多元,该区总工会获悉后立即委派工会律师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代表职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该鞋面加工厂针车机械、银行账户、产品货物等,以防止老板恶意转移财产,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法院当即接受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此后,该鞋面加工厂老板在法律威慑和工会干部的耐心劝说下,最终同意调解,工人及时讨回应得劳动报酬。对此,外来工苏某眼含热泪说:“工会为我们讨薪很操心,却没要我们一根烟,没喝我们一口水,是我们弱势群体的贴心人。”晚报记者  周晓露

 

食品安全专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人们的保健意识越来越强,衍生出的保健食品也越来越多,但随之也存在着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现象。5月至9月,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集中开展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的"四非"行动,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保健品市场环境。本报热线新闻版也籍此推出食品安全基本常识专栏,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若发现违法保健食品线索可拨打"12331"举报。

  什么是保健食品

    现在社会上有些人为了推销保健食品,不切实际地夸大保健食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如果患有疾病的消费者不能正确对待,就会延误病情。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它不能标示对疾病的主治功能,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凡是宣传声称保健食品对疾病有治疗作用的都是虚假宣传。
    面对市场上存在的各种"保健品"和"保健食品",消费者完全有必要学会辨别。所谓"保健品",是一种民间称谓,泛指各种声称对人体具有保健功能的产品,其中包括一些普通食品。"保健品"和"保健食品"最大的区别在于产品所声称的保健功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批准。市场上的"保健品"五花八门,声称的保健功能更是无奇不有,有很多已经超越了国家允许的范围,甚至伪装成药品,大肆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而合法的保健食品受到国家法规的约束,经过一定的科学评价,其功能作用的宣传也受到严格限制。
    目前允许注册申请的特定保健功能有27项,包括. 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 、改善睡眠、促进泌乳、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肝损伤有辅助保护、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 改善皮肤油份、调节肠道菌群 、促进消化 、通便、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傅恩建 陈梓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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