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今日焦点
一男子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 能否认定工伤存异议
【发布日期:2013-07-03】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周晓露】
    在下班途中,一公司的员工无证驾驶摩托车被一辆货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呢?就此,引发了死者家属与劳动部门之间纷争。    
    记者从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上述报料后对此进行采访。俞某是我市一家客运公司的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已参加工伤保险。日前,俞某从外地驾驶客运车返回车站已是夜间10时许,在该站休息一会儿后,其驾驶二轮摩托车回黄石镇水南家中。不料就在回家途中,他被一辆无牌证倾卸大货车碰撞,受伤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后经交警事故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即认定肇事者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死者俞某无责任。同时交警也认定俞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劳动部门以俞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为由,下达了不属于工伤的认定书。而俞某的妻子对此认定不服,称俞某本人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死者家属应负的职责,在处理工伤事故中,应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俞某的妻子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对方的认定,作出公正裁决。而劳动部门表示:其对俞某受伤害性质认定不属于工伤,事情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俞某在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有关部门经审理后认为:劳动部门以俞某在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为由,认定不属于工伤是错误的,理由为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交通事故认定俞某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俞某虽有过错行为但与本事故发和无因果关系,认定大货车驾驶人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俞某无责任。因此,有关部门决定: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关于俞某受伤害性质认定书……
    就此,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分析说,本案的争议就是俞某在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情况下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以前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当时对于无证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各地的仲裁和法院判决都不一样,有的认定为工伤,有的不予以认定,理论上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认定工伤,理由是: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且,无证驾驶与其受伤有因果关系,如果无证不驾车上路,就不可能发生本次事故,就能避免伤害,所以无证驾车受伤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是指伤亡职工自身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一是与职工的伤亡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经职权部门作出明确的认定,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职工的伤亡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就应认定为工伤。
    另据郑律师介绍说,但是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并于2011年1月1日生效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则取消了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而是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