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彭涛谈新《消法》对红木企业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4-07-01】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李金春 ) 6月25日,一周一次的群仙文化大讲坛如期而至。此次群仙文化大讲坛邀请来自莆田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科员,公职律师彭涛,她为群仙企业带来的课程是“新《消法》——市场经济的双刃剑” 。 彭涛先给员工普及了新《消法》修改的背景和正式实施的时间,介绍了消费者拥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并详细的讲解了新《消法》修改后的一些更完善更全面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并对新消法的权利与义务、挑战与机遇同在等新权益、新责任进行详细的讲解,课后接受群仙的员工提问,并用娴熟的法律知识为群仙红木等仙作企业员工分析解答各种疑惑,将近一个小时的课程真是让红木企业员工受益匪浅。 修订后的《消法》诸多责任让红木企业如何面对,是一击必杀,还是洁身自好?是浑水摸鱼,还是绝地重生?只有通过这种行业历练和洗牌,才能拥有华丽的蜕变!新《消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新《消法》第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新《消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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