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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也设“助学金”
【发布日期:2014-05-05】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吴林玉)记者昨日获悉,今年春季起,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的小、中、大班幼儿可领助学金,补助标准为第一类幼儿每生每年2000元,第二类幼儿每生每年1000元。全省平均资助比例按在园幼儿人数的3%以内(含3%)确定。
    据了解,今年春季开始,我省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这是我省在2011年实施城乡低保家庭幼儿保教费补助基础上,拟进一步扩大资助范围。资助范围适用于全省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小学附设园、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对就读上述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的小、中、大班幼儿予以资助。全省平均资助比例按在园幼儿人数的3%以内(含3%)确定。幼儿园在规定的人数比例内,对申请“助学金”幼儿进行评审,并按以下困难类别先后顺序予以确定:第一类:(1)孤儿或残疾幼儿;(2)低保家庭幼儿;(3)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第二类: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在确定资助对象时,对以上第一类和老少边岛、原中央苏区、农村贫困地区的第二类幼儿优先予以资助。
    通知要求,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专项用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收费和提供特殊困难幼儿补助等。“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发放,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如因受助人数减少形成的结余资金,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抵顶本级应承担资金。
    根据要求,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助学金的设立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助学金”及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专项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对于挤占挪用资助资金、虚报幼儿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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