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北首富”行贿31名厅级干部案二审
【发布日期:2011-11-26】 【来源:】 【阅读:次】【作者:】
31名厅级干部、100多名政府官员及企业老总被不同程度处理,首要腐败分子的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这是2008年引起一方震动的“8.14韶关系列腐败案”。 在这个广东省近年来最大规模的腐败案中,有200余名涉案人员被一张用金钱交织的巨网黏连在了一起。是什么人让那些原本互不相干的政要达人彼此阡陌沟通?巨网中心,正是有着“粤北首富”之称的韶关市宜达公司总经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朱思宜。 昨日上午,朱思宜将在河源市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审判。 此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决朱思宜有期徒刑16年,该院认定朱思宜及其所在单位,行贿数额总计为1913万元。
靠行贿做生意,种下败亡种子 朱思宜,男,1957年5月出生,湖南省汝城县人,汉族,研究生学历,韶关市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9年1月19日被逮捕。 被告单位宜达公司系朱思宜和其弟弟朱方宜于1996年1月29日发起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煤炭和矿产品的批发、代购代销等业务,朱思宜占公司80%的股份,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朱思宜被捕的原因,要追溯到1999年,那正是他发迹的源头,与韶钢集团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韶钢是集钢铁制造、物流、工贸为一体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世界钢铁企业100强。正因为如此,为这座钢厂输送煤炭原料,是一个非常挣钱的买卖。为抢占这个大客户,朱思宜最早用了送钱的招数。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韶钢集团此前管理颇为混乱。一个煤老板要将一吨煤送进韶钢,要过很多关,给很多部门回扣,这其中首个重要人物为阎蜀南,1996年到2007年,他一直是韶钢集团供应处的主要负责人。据了解,阎蜀南被认定收受宜达燃料开发公司等14个煤炭企业或个人钱物共计1615.92万元,美金12.8万元,另有上百万财产来源不明,后被判处无期徒刑。 这其中,朱思宜的“贡献”最大。除阎蜀南外,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单位还分11次共送给韶钢集团分管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黄旭明223万元;分8次送给韶钢集团董事长曾德新40万元。 从1999年开始向韶钢集团供应煤炭,至案发前供煤量逐年上升,宜达公司一直是最大供应商,并签订过《中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协议书》。正是因为有包括韶关钢铁公司、韶关电厂、粤电集团等大客户,多年来煤炭价格节节上涨,朱思宜积累大量财富,并获得“粤北首富”的称号。 然而,随着阎蜀南涉案被查,朱思宜为了避免行贿一事败露,进而不断向执法人员行贿,最终泥足深陷,也牵扯出了更多大大小小的腐败官员。
为摆平案件, 将公安局长拖下水 2008年5月,朱思宜得知阎蜀南被韶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交代了收受他和杨仲生巨额贿赂的事后,为逃避法律制裁,找到了时任韶关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的叶树养,请叶树养打听案情和疏通关系。 叶树养后来被判处死缓,法院认定叶树养分多次受贿人民币964万元、港币880万元,另有人民币1609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叶树养回忆称,与朱思宜最早相识于2005年,最初不过是帮他给交警部门打招呼行个方便。 朱思宜供认:“2005年兴宁矿难后,省里决定关闭全省煤矿,宜达公司要到湖南收购煤矿,途中经过查超载的检查点,常被韶关交警处罚,为此事我找叶树养,请他帮忙向交警大队打招呼,叶树养答应了,还让我在车队车辆挡风玻璃上放一个‘宜达公司’字样的标志牌。2005年到2008年春节,每次都给叶树养送5万现金,共送了6次,累计30万”。 正因为此前有这种行贿关系,朱思宜后来为避免自己被抓,一次性向叶树养行贿200万元。
为当选全国人大代表行贿选联委官员 据了解,早在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之前,朱思宜即多年担任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在地方“两会”,他是个活跃人物。 而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除了为公司利益四处行贿外,朱思宜为了自己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一事,也多次行贿。 2005年8月,原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副巡视员、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成勇到韶关市讲课期间,朱思宜主动前往探望,从而结识了杨成勇。2007年5月至2008年上半年,朱思宜为顺利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先后5次送给杨成勇人民币20万元。2008年1月,朱思宜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杨成勇为其提供了便利和帮助。 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朱思宜提出了《改革煤炭生产管理体制,设立煤炭局,纳入“大能源部”》建议,一时引来了众多媒体的关注。作为首次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他提交了一份议案、四份建议,被称为会上“最活跃的代表”之一。 就在2008年10月13日,韶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免去叶树养韶关市公安局局长职务。同时,朱思宜的韶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韶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职务也被终止。 2011年9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思宜及宜达公司行贿一案做出一审宣判。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宜达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阎蜀南、曾德新、黄旭明、叶树养行贿共人民币169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朱思宜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决定并代表公司行贿,又安排同案人杨仲生(在逃)代表公司行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思宜为逃避法律制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叶树养、杨成勇行贿,两项共计220万元,又构成行贿罪,应数罪并罚。 判决被告单位韶关市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 判决被告人朱思宜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据《南方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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