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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晶电视保修期内不保修
【发布日期:2013-11-08】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 (王昌 郑晓峰)近日,消费者李某致电莆田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称:去年7月份,在某家电商场购买的42寸的液晶电视,价值5300元。今年7月22日,该液晶电视使用中出现问题,经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要求给予更换零部件,经与商家协商维修无果,要求工商部门处理。
    经查,申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仙游县盖尾工商所遂组织双方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商家11月15日前维修好电视机送还消费者,并承诺超过期限,将以同档次同价位的机型进行更换,并对于价差进行多退少补,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液晶电视等大型家电时,应特别注意售后问题,要妥善保存票据和保修书等,以便出现问题能够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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