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 继续实施离岸 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5-03-28】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记者申铖) 记者27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通知称,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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