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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出“升级版”人身安全保护令
涵江法院针对一起涉家暴离婚纠纷案件,为受害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发布日期:2024-03-21】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徐滨】

  核心导读:家庭和谐稳定是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家庭暴力行为严重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3月18日,涵江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涉家暴离婚纠纷案件,依法高效发出人身保护令,对被殴打、骚扰的原告张某及其父母进行人身安全保护,为受害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案情

  张某(女)与陈某(男)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频发,矛盾加深,陈某屡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不堪忍受,遂搬回娘家居住。2024年2月16日,陈某闯进张某住处,对张某及其父母进行殴打,致其岳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裂伤,岳母右小指被咬断。经法医伤情鉴定,岳母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遭受创伤的张某无奈向涵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

  张某提交关于陈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证明了陈某的行为已经威胁到张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张某及其家人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张某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陈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张某及其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陈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张某及其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陈某进入申请人张某及其近亲属生活、工作、学习的地方。

  随后,涵江法院联合区妇联立即向陈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释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同时承办法官还向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妇联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通报案件情况,请相关部门、组织履行相应反家暴职能,共同监督被申请人陈某履行人身安全司法保护令,切实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适用于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行为,也适用于发生在具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以及共同生活的各种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家庭成员既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也包括其他具有亲密亲属关系的人,例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等亲属。

  法官提醒

  劝慰受害者:家暴不是家丑而是违法犯罪,面对家庭暴力,一味退让、隐忍并非良策,请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告诫施暴者:家暴不能解决问题,对家庭成员施暴要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会受到刑事处罚。在离婚期间,施暴者可能丧失子女抚养权,少分共同财产等不利后果。

  普法小课堂

  1.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2.人身保护令有哪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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