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监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沈某利用担任某镇水利站负责人、河长办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建房审批、建房监管及水利工程施工监管、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2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沈某在其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的情况下,经通知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他受贿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能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沈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退出的违法所得2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