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本来只是路过,眨眼便各奔东西,却因口角升级为互殴,双方均无法冷静克制,最终演变为持械互殴,导致一位轻伤,一位轻微伤。近日,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李某在秀屿区东峤镇某工业区附近经营一家饭店。2020年6月16日13时20分许,陈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经过李某店门口,李某趁陈某不备,强行将陈某拦了下来,要求陈某不得在店门口的人行道上行驶。陈某觉得被突然拦下很危险,而且认为店主的要求并不合理,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争吵中,双方竟然动起了手来。期间,李某从旁边自己车上拿出了一根钢质伸缩棍,并持棍击打陈某。陈某先是空手与李某对打,后来觉得有些吃亏,于是挥舞起安全帽,后来也顺手抄起一根拖把与李某对打。因都在气头上,不顾后果,下手也没有轻重,导致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陈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8万元,赔偿款已支付到位,陈某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李某亦对陈某致其轻微伤的行为表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审前社会调查,李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李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结合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