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李金春 张智勇) 一男子利用他人手机卡信息登录支付宝平台并刷取其绑定卡资金的行为,结果被以盗窃罪论处。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案件,被告人徐某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 据悉,2020年3月15日至5月初,徐某在帮助被害人李某处理其交通银行信用卡逾期问题时获得被害人李某提供的与该交通银行卡关联的手机卡。之后,被告人徐某利用被害人李某提供的手机卡登录其支付宝账户,多次盗刷其支付宝账户余额及支付宝绑定的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用卡内资金,共计人民币24000元。 李某在发现自己的资金被盗后报案,被告人徐某于2020年8月31日主动到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仙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