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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离婚协议还贷 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
【发布日期:2021-01-27】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方秋豪】
  核心导读:婚姻不易,夫妻双方应当珍惜。离婚决定要慎重。离婚签订协议书更要谨慎,特别是对于财产的处理,更要小心,有时一个字,都会造成不可估摸的后果。一旦具有法律效力,便不能更改。
  叶某与陈某于1999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2018年4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莆田某小区的一套商品住宅为夫妻共同财产,房贷由陈某每月偿还,若陈某3个月未能偿还,则房屋归叶某及两名子女共有,房贷由叶某承担。后,因陈某未履行还贷责任,自2019年10月起,由叶某承担了还款义务。叶某及其子女2020年11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履行离婚协议,配合将上述房产转移至叶某等三人名下。因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至本案无法调解。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了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就协议内容作了规定,除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外,还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等,从法律上确定了离婚协议的重要地位。本案因一方未完全履行离婚协议引起诉讼,系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后法官进行了大量细致充分的论证,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出发,根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76条、1087条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陈某拒不偿还房贷,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故依法判决变更涉案房屋所有权。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离婚时间及签订离婚协议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却在《民法典》颁布之后,被告的违约状态一直持续至今,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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