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口所接到市民林先生的投诉,称其重外甥私自从家里拿钱,到某手机店花万元购买了三部手机。孩子的家长发现后,立即在购买手机后的第五日找到商家要求退款,但该商家以“购买手机是孩子的自愿行为,且手机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林先生的全额退款请求,只愿意分别退还林先生3600元和3300元。另外价值2999元的手机退款额双方已达成和解,不再追究。最终双方协商无果,林先生无奈之下进行投诉。 经了解,调解人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林先生的重外甥是一个14岁的初二学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独自一次性购买三部总价格将近一万元的手机,显然是做出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林先生的重外甥在与商家订立手机买卖合同时,未曾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加以追认,故该手机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商家应该退货。但鉴于其中一部手机的原装充电器已遗失和手机表面有些许摩擦痕迹,实际价值已有一定损失,孩子家长对孩子能随意拿走家中大量现金也负有监护不到位的责任。从公平角度来看,家长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对商家做出补偿。 经调解,林先生返还两部手机,商家总共扣除600元作为损失费,其余金额全部退还。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及感谢。 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郑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