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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施骗近亿骗子在逃 受害企业被判偿债
【发布日期:2020-05-18】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2019年6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下简称“昆明经侦支队”)的一份《信访回复》,揭开了当地的连环行骗案涉案资金近亿元的案情,受害企业却被判连带还款。
  潜逃前设下连环骗局

       这份《信访回复》显示:2016年9月,昆明经侦支队一大队接到恒丰银行昆明分行报案称,一位名叫朱某平的客户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该行7200万元后逃匿。
  同日,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以“涉嫌骗取贷款”对朱某平立案侦查。
  围绕该案的一系列司法文书证实,负案潜逃前,朱某平还涉及多起诈骗案。已知的受害方至少包括三名自然人和一家地产公司,涉案金额1900万元。
  2018年9月17日,因被卷入连环诈骗案疲于诉累的昆明军安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安公司”)向昆明经侦支队一大队报案称:朱某平冒充该公司负责人,伪造公司印章及相关文件,以该公司固定资产作为抵押,与多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借款1900万元。
  昆明经侦支队一大队认为:“朱某平已被列入在侦案件嫌疑人,接其他受害人报案后也将案件进行一并侦查,不再单独对其他报案进行受案及立案。”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朱某平以昆明钰滇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身份实施了连环诈骗。
  此前,军安公司在因朱某平骗取借款所致的三起借贷纠纷诉讼中接连败诉,被判承担连带责任,需分别向方某、刘某、陈某等三名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000余万元。
  军安公司坚持申诉,相关借款纠纷案则历经执行裁定、中止执行,至今仍在恢复执行与中止执行间胶着反复。
  司法文书还原“娴熟行骗手法”
  在围绕上述三起借贷纠纷的一系列判决、调解和再审裁定书中,军安公司的陈述还原了朱某平的行骗借款与抵押担保手法: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朱某平以购买该公司商铺需借款为由,将属于军安公司的多套商铺作为抵押物,先后与方某、刘某、陈某签订借款合同,合计借款1900万元。
  2012年10月起,方某、刘某、陈某先后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朱某平偿还上述借款,由军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起诉讼分别经调解、判决,均支持了原告的诉送请求,判令由军安公司连带还款。
  庭审记录显示,在方某诉请偿还300万元、刘某诉请偿还200万元借款的两次庭审中,朱某平同时以被告人及另一被告军安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
  两起借款纠纷的调解笔录显示,三方仅经约10句简短问答达成一致:朱某平同意还款,由军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而至2015年11月27日,在与陈某的借贷纠纷诉讼开庭时,朱某平已潜逃,经缺席审理,法院判令朱某平按年利息24%偿还362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由军安公司和朱某平担任法人代表的另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西山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在与陈某的借贷纠纷案中,朱某平以相同手法抵押担保借款,总额高达1100万元,借款时间却只有4天。期满后,朱某平仅还本金738万元和利息22万元。
  司法鉴定公章系伪造,申请再审遭驳回

       2015年6月起,军安公司先后对三起借贷纠纷案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调解书。理由是朱某平伪造公章,以军安公司名义为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同时,伪造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自己代理军安公司参与诉讼和调解,以伪造的公章在调解笔录、送达文书回执上签章,“其严重违法行为导致的诉讼结果,给军安公司的合法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
  由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案涉《抵押担保合同》《授权委托书》《调解笔录》中的军安公司公章与该公司工商备案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相关判决书亦证实,朱某平在借款担保与授权委托中使用的军安公司公章编号为“530000050484”,而工商档案中的公章编号为“53000050484”,编号相差一个数字“0”。
  但西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公章与军安公司此前所做的多份公证书用章一致,“军安公司的鉴定申请已无必要,不予准许”,“编号为530000050484的印章应视为军安公司印章,朱某平参加原审诉讼,应视为军安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该案再审庭审期间,公证员张某出庭作证时承认,案涉公证书“存在重大瑕疵”,声明书系“为配合该公证书补充制作”。主审法官建议军安公司向经侦报案,立案后申请移送。但因该案被并案侦查,而非单独立案,法院以此为由未予移送。
  系列案件的再审延宕数年,最终均被裁定驳回。
  2019年1月,军安公司在得知朱某平因涉嫌骗贷被立案侦查,该公司的报案已被警方并案处理后,随即向西山区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20年4月26日,西山区法院裁定驳回了军安公司的异议申请。
  法学专家:检察机关应按程序提出抗诉,法院进行再审

       此前的2019年8月,军安公司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系列案件的审理进行检察监督,亦遭驳回。
  作为执法监督机关,昆明市检察院应对该案恪尽审查义务,但该院仅对案涉争议物证做了形式审查。
  记者获得的昆明市检察院《维持不支持监督决定书》显示,经昆明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昆检鉴定中心”)鉴定,在上述借贷纠纷案中,朱某平使用的公章与军安公司相关公证申请及声明书用印一致。由此认定案涉公章及诉讼文件合法有效。
  军安公司以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举证认为,昆检鉴定中心比对材料即案涉担保用章、委托书印章与该公司工商登记印章不一致,涉嫌程序违法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委托书签字鉴定仅显示为“直接书写”,并未鉴定为“本人笔迹”,据此认定“原讼公章及诉讼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涉嫌程序违法且结论错误。
  2019年12月13日下午,记者前往昆明市检察院,就上述问题采访求证。记者对案涉鉴定公章取样和笔迹鉴定程序进行了追问,被检察院告知:“鉴定程序合法。”“军安公司仅委托鉴定签名书写形式,并未申请鉴定是否本人书写。”同时,以“只有直接关系人有权查看”为由,拒绝了记者调阅鉴定报告的采访请求。
  针对该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认为,朱某平假借军安公司名义,私刻公章,伪造签名和授权委托书,以骗取的军安公司产权证,进行抵押担保,涉嫌刑事犯罪。其冒用军安公司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杨立新认为,法院应当接受军安公司的申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否则,应由检察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监督的程序提出抗诉,由法院进行再审。“可惜的是,司法机关没有这样做。”杨立新说。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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