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真的假不了,假的终将被识破。以谈对象为名骗取他人钱款后断绝联系,日前,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经查,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在乘坐公交车时认识了郭某甲,并虚构假名“李某某”与郭某甲交谈,郭某甲见林某某未婚,便把其介绍给弟弟郭某乙。林某某与郭某乙见面后,并无好感,却乘郭某乙对其追求之机,编造家中父母亲出车祸、需要钱住院治病等理由,先后九次向郭某乙的父亲借款共计人民币57000元,用于自己挥霍。在郭某乙及家人心生怀疑,不愿意再借钱之后,林某某便变更联系方式,逃避还款。 秀屿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该案起诉至秀屿区法院。秀屿区法院经审理,以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检察官提醒:以谈对象为名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惯用的一种手段,男女青年及其家人,在找对象时一定要将对方的情况了解清楚,做到知根知底,在涉及对方借钱等情况时更应谨慎,以避免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通讯员 林婧 |